当前位置:关于学会 > 学会章程 > 内容

安徽省口腔医学会章程(经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安徽省口腔医学会章程
(经第三次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安徽省口腔医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Anhui Stomatological Association,缩写为AHSA。
第二条  本会是安徽省口腔医学工作者和工作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是发展我省口腔医学科学的重要的社会力量之一。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广大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充分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促进安徽省及全国口腔医学事业的发展,促进口腔医学技术的普及、知识的传播,提高我国口腔疾病的防治水平。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科协、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安徽省合肥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口腔医学学术交流及重点学术课题研讨,加强学科间和相关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和协作;
(二)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口腔医学学术、技术、信息、科普读物及口腔医学信息资料;建立口腔医学专业网站,为会员、专业人员及大众提供信息服务;
(三)开展口腔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普及口腔医学卫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口腔卫生知识水平及自我保健意识;
(四)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专业知识教育,鼓励和组织会员努力学习和不断更新科学知识与技能,提高会员及广大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水平;
(五)推广上级机构相关的技术疗法,开展口腔相关专业各类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组织制定、发布并实施安徽省口腔医学专业团体标准(含标准、指南、规范和专家共识等);
(七)承担中华口腔医学会和我省口腔医学学术的联系和交流,加强同兄弟省、市及国际口腔医学学术团体的联系和交往,加强同国内外口腔医学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流;
(八)开发和推广口腔医学科学技术新成果、新技术、新产品,并为其提供咨询和服务;举办口腔医疗设备及材料展览,构建企业与专业人员交流的平台;
(九)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项目和工作任务,开展有偿技术服务,提供口腔医学技术决策论证;
(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评选和奖励优秀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表彰、奖励在科技与学会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及学会工作者;
(十一)依法维护会员和口腔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权利,向党和政府反映他们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 组织开展口腔医学领域调查研究、学术交流、信息服务、业务培训、技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包括普通会员、专科会员、学生会员和名誉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口腔医学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纪守法,践行科学道德规范,从事与口腔医学有关学科的工作,积极支持本会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批准后通过;
(三)经中华口腔医学会理事会授权会员工作部审核批准后。本会直接认定为安徽省口腔医学会相应会员;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没有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会组织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因个人原因导致2年不按期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因公离开并向当地学会声明者除外),视为自动退会,收回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本会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省科协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可在必要时增补、罢免理事,但在理事会届内增补、罢免理事的数量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工作;
(十二)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为一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如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或超过规定的最高任职年龄的),应经理事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在任职期间到达年龄时,可延至换届为止。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安徽省科协审查并经安徽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会长、秘书长办公会,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检查办事机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副会长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六)接受会长、副会长委托的学会工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省科协和民政厅根据工作推举;
(三)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和学会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职权:
(一)推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五)对学会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 
(六)向省科协、民政厅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 。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或监事)发现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省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安徽省民政厅和省科协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科协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安徽省科协审查同意,到安徽省民政厅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科协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安徽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科协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7日第三次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安徽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